政策依据:
1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)规定,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,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,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;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,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,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。
需要说明的是,依据2019年94号财税公告,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,不包括在免予办理情形范围内。
2.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规定,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%扣除,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%扣除,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。
3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规定,享受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,自符合条件开始,可以向支付工资、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,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,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;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,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。
本文来源:小陈税务0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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